華盛頓小學馬林巴打擊樂團家長後援會修改後組織章程
100年9月07日修訂
第一條 爲使學校、樂團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的聯繫,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,以期永續經營,因此歡迎所有華盛頓體系的親師生加入本樂團。
第二條 本團家長後援會,由樂團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分別組織之,並冠以本校樂團之名稱,會址設於本校。
第三條 樂團家長後援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,將樂團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名冊送學校有關單位。
第四條 樂團家長後援會會員分工之任務如下:
召集人:聯繫主辦單位、報名比賽、交通、行程安排、訂裝
聯絡人:報名加入樂團、組員請假、聯絡組員
總務組:收錢、支出、記帳、建立財產清單
資訊攝影組:為樂團建立網路平台,並為樂團相片建檔
第五條 樂團會費之收取分成二部份:
一、校方收取學費,支付學生術科訓練鐘點費、展演、比賽之開銷與
支出。
二、樂團家長後援會收取會費,用以支付樂譜與軟體之增添與維護、
樂器與硬體之保養與維護、經由打擊樂團家長後援會通過之各項開支。
第六條 樂團家長後援會得收取,以學生為單位,每學期收取一次,收取金額
每學期1000元。為鼓勵樂團草創過渡期家長提供樂器,凡提供樂器
的家庭,得免收此項費用。
第七條 由於會費乃學生平均分擔,為顧及多數人權益,限於開學三週內交清
會費,才可成為團員;往後中途退團者,恕不退費。
第八條 後援會經費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。每學期結束前,開會審核公佈,並於每學期結束前,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,於辦理交接時由學校派員監交。
第九條 建立財產清單,清楚明列樂器或相關設備所有權。
第十條 樂器或相關設備所有權人,應立約說明往後若中途離團樂器或相關設備處理方式,比如以二手方式議價賣給樂團。
第十一條 樂團家長後援會應於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召集學員家長各開一次會議,公開審核經費及討論活動比賽行程;若與會人數已達學生家長數一半以上,所做出的決議,往後未參會者不得異議。
第十二條 為穩定師資,確保樂團品質,師資聘任更換需經後援會開會通過後始
可辦理。
第十三條 為尊重專業及保障樂團品質,欲入團團員需經後援會聘請之師資
考核通過後始可入團。
